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呼兰民初字第65号
原告李冬霞,女,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褚士林,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赵东丽,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阿福坤,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冬霞与被告褚士林、赵东丽、阿福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冬霞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霞、被告褚士林、赵东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福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冬霞诉称:原告与被告褚士林、赵东丽是朋友关系,褚士林、赵东丽是夫妻关系。2011年1月17日褚士林、赵东丽和阿福坤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2012年1月20日,被告阿福坤给付利息72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还钱未果,后来找不到阿福坤。故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800元(不含已付的720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褚士林辩称:本人同意赵东丽的答辩意见。本人知道阿福坤借钱的事。重新出欠据时,褚士林不在场,没有在欠据上签名。原告于三年前一个冬天找阿福坤要钱,褚士林领着原告去找阿福坤要钱,阿福坤要用房子、车顶账,原告不同意。还了利息7200元,褚士林也不知情。此款是阿福坤用了,褚士林不同意还款,只同意协助原告要款。
被告赵东丽辩称:2008年7月17日,阿福坤做工程需要钱,赵东丽带着阿福坤找原告借钱,当时原告不认识阿福坤,让赵东丽在欠款人处签字,就签了。每年年底阿福坤都给原告结息。2011年1月17日是重新出具欠据,约定月利息2分。当时褚士林没去,欠条上褚士林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签的。褚士林的名是不是赵东丽代签的,记不清了。赵东丽不知道2012年1月20日还利息7200元的事,听阿福坤说2012年底还了30000元利息。这钱是阿福坤借的,赵东丽不同意还款。原告于2014年底找阿福坤要钱,这钱应该是阿福坤还,赵东丽只是担保人,阿福坤在南方,如果找也能找到他。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李冬霞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
李冬霞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一、欠据一张,拟证明三被告欠款事实,褚士林的名是赵东丽代签的。
证据二、呼兰腰堡街道办事处兰河村委会证明,拟证明阿福坤现下落不明。
褚士林、赵东丽对李冬霞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褚士林、赵东丽对证据一、二真实性无异议。褚士林认为证据一借钱的事属实,但签名不是褚士林签的。赵东丽认为褚士林签名不是褚士林签的,是不是赵东丽代签的记不清了。
褚士林、赵东丽、阿福坤未举示证据。
本院确认:李冬霞提供的证据,褚士林、赵东丽对真实性无异议,该两份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当事人陈述和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可确认以下事实:
2008年阿福坤因工程需要资金,阿福坤经赵东丽、褚士林联系向李冬霞借款40000元,赵东丽亦在欠条上签名,每年阿福坤向李冬霞支付利息。2011年1月17日赵东丽、阿福坤重新给李冬霞出具欠据,欠款4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欠款人处有赵东丽、阿福坤、褚士林的签名,李冬霞称欠条上褚士林的名是赵东丽代签的,赵东丽表示记不清是否由其代签褚士林的名。2012年1月12日,阿福坤还给原告利息7200元。剩余欠款,经李冬霞多次索要未果。李冬霞起诉要求褚士林、赵东丽、阿福坤共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8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冬霞提供的欠据,能够证实赵东丽、阿福坤共同向李冬霞借款40000元、月利息2分的事实。赵东丽、阿福坤作为共同借款人应该按欠条约定承担共同偿还欠款的义务。李冬霞要求赵东丽、阿福坤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东丽主张此借款由阿福坤使用,是借款后的处置行为,不能以此对抗李冬霞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赵东丽、阿福坤重新出具的欠据,褚士林未在欠据上签名,李冬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褚士林委托赵东丽签名,该借款行为不是褚士林的真实意思表示,李冬霞要求褚士林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阿福坤、赵东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冬霞欠款40000元及利息208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冬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阿福坤、赵东丽负担。原告李冬霞已预交,被告阿福坤、赵东丽在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李冬霞。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迎丽
审判员 王丽新
审判员 许树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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