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呼执字第1082号
申请执行人汪明,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市民安医院,地址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上海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博,男,职务院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汪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市民安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市民安医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谷东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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