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呼执字第746-1号
申请执行人张振华,×××,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职务总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呼劳人仲字(2014)第62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9,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哈尔滨利民支行有存款并依法扣划50,003.00元,并将扣划的执行款按照哈呼劳人仲字(2014)第62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本金及利息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哈呼劳人仲字(2014)第6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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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繁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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