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呼执字第61号
申请人蒋桂香,×××,女,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呼兰区建设街。
被执行人姜革成,×××,男,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呼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人蒋桂香申请被执行人姜革成离婚纠纷一案,(2011)呼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款确定位于“大江集团生态园2号楼4单元3层2门,面积为43.42平方米”的楼房,归蒋桂香所有。该楼房属动迁安置补偿楼房。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姜革成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动迁安置补偿楼房已完工,准备回迁安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动迁安置补偿给案外人李秀清名下的位于“大江集团生态园2号楼4单元3层2门,面积为43.42平方米”的楼房的扣押。
二、将动迁安置位于“大江集团生态园2号楼4单元3层2门,面积为43.42平方米”的楼房归蒋桂香所有。
三、有关部门为蒋桂香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1)呼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张松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志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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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