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呼执字第831号
申请人梁鑫童,×××,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楼1单元103室。
被执行人高荣堂,×××,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鑫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荣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3)呼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张松柏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志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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