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呼执字第696-3号
申请人杨春梅,×××,女,1960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新华小区9号楼1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张春华,×××,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2)呼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张松柏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武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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