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呼执字第365号
申请执行人魏亚涛,男,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康学志,男,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二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魏亚涛申请执行康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学志已自动履行。现申请人魏亚涛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二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张松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武志刚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