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呼执字第970号
申请执行人赵秀量,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被执行人刘万丰,男,xxx,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松浦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赵秀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万丰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王嘉庆
审判员 张松柏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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