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呼执字第829号
申请执行人范志超,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董德毅,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企业员工,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志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德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自愿通过内部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撤销对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东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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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