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呼执字第907-1号
申请执行人肖连革,男,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唐文国,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连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文国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力分中心公积金账户存款予以提取,并已全部交付给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肖连革申请终结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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