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呼执字第1031-1号
申请人石铁英,×××,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光明街8号6单元105室。
被执行人李保勋,×××,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常春,×××,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石铁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保勋、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保勋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申请人石铁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王嘉庆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魏心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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