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呼法执字第226号
申请执行人王福申,×××小,男,1957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刘志双,×××,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呼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福申申请执行刘志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双已将执行款10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福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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