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呼执字第105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淑芝,×××,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梁永和,×××,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呼兰邮政局职员,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人王淑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梁永和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呼兰办事处公积金账户存款30,300.00元,并已交付申请人,现申请人申请终结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良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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