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呼执字第194号
申请人杨忠山,×××,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西集镇兴旺村。
被执行人魏伟,×××,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高彦龙,×××,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人杨忠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伟、高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后对于剩余欠款,申请人杨忠山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张松柏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晓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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