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呼执字第1368-3号
申请人朱爽,×××,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三道街123号9号楼8单元602室。
被执行人徐佳军,×××,男,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徐太龙,×××,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佳军、徐太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爽与被执行人徐佳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朱爽申请撤销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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