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呼执字第723号
申请执行人徐秀丽,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白祥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徐秀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祥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白祥俊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道外办事处公积金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0525.00元,执行给申请执行人徐秀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孙振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高晓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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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