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呼执字第63-2号
申请执行人张亚玲,×××,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卢立明,×××,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呼兰石油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崇文门区。
被执行人刘兰地,×××,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呼兰九中教师,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亚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立明、刘兰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划拨了被执行人卢立明、刘兰地的工资款,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三商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三商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良富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