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呼执字第921号
申请执行人庞福林,身份证号xxx,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永丰镇红旗村关家窝棚屯。
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大公司东侧。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福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宇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将工资款7,200.00元全部给付申请人庞福林,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撤销对哈尔滨市呼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呼劳人仲字(2013)第9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哈尔滨市呼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呼劳人仲字(2013)第9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谷东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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