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呼执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孙玉国,×××,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工长,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的存款55,815.00元,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对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2)呼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2)呼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繁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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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