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呼执字第207号
申请执行人孙守范,×××,男,1944年12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吴杰,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守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杰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杰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民三终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民三终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张松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良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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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