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呼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姜云龙,男,×××,汉族,农民,1991年8月7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占金龙,男,×××,汉族,农民,1985年7月5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姜云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占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占金龙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张松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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