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呼法执字第262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平,×××,男,195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赵国发,×××,男,1960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德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国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9569.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现金27000元及时风320四轮车一辆抵偿全部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4)呼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张松柏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海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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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