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呼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小学文化,系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26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同日本院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于2014年8月1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启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原任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驾驶黑G0899A号牌车辆做业务期间,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份伙同本公司GPS管理员张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虚报、多报车辆补助费用共计侵占公司11,111.67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GPS实际记载数据、报销账单明细、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书、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公安机关的工作说明等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多报行驶里程报销费用方式,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没有辩解意见,同时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在原任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驾驶黑G0899A号牌车辆做业务期间,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份伙同本公司GPS管理员张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虚报、多报车辆补助费用共计侵占公司11,111.67元。案发后已将赃款返还。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3年5月28日,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到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报案称,其公司车辆管理员张某某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在其管理公司车辆GPS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公司业务员黄某某等9名业务员非法侵占公司业务车辆补贴款1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警后,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10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2、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黄某某,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她在三君公司工作期间主要负责车辆GPS管理,在管理期间业务员虚假多报行驶里程,在公司多报了费用,她也从中得到好处了,她在公司管理GPS系统,公司每个月根据GPS系统记录的数据给每个业务员报销费用,她主要是监督、核实业务员上报的行驶里程经与GPS核对后是否准确,对业务员上报的里程核准后签字,公司根据她签字的票据给每个业务员报销费用。GPS损坏的应及时上报公司,GPS没有记录的不予报销。公司按照行驶每公里0.8元,再乘以具体每个业务员的市场系数给业务员报销费用。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公司业务员上报的行驶里程与GPS实际记录的里程有差异,比GPS实际记录的里程多,多的部分就是虚报的部分,经过她签字的每个业务员虚报的里程票据与实际行驶记录可以计算出来,只要她签字的她都认可,她对虚报的里程签字确认是因为GPS经常不好使,有的记录不准,也有的业务员找过她们领导,所以她没按照相关规定去执行,就签字确认了。她也没向公司说明情况,也没有请示领导,公司也没授权她这么做,业务员多报销的钱给了她一部分,多少她记不清了。三君公司提供的账目业务员多上报的里程数及费用都属实。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张某某没有向她报告过GPS故障报表,张某某没有向她请示过,她也没同意张某某在GPS不好使的情况下按照业务员上报的里程予以核准。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公司业务员开车做业务,业务员车辆行驶的里程给予报销,公司是有具体文件规定的。文件已经提供给公安机关了。按照文件的规定,业务员的GPS如有损坏,应及时上报公司,公司及时联系修理,且GPS损坏的,不在报销范围。也就是说,按照公司规定,公司依据GPS的记录给业务员报销行驶里程,GPS没有记录的不予报销。GPS不好使不在报销范围内,是不予报销的,所以不存在GPS不好使的报销程序。公司的员工张某某负责对业务员上报的里程和GPS记录进行核对,张某某核对以后,无误的要在票据上签字,公司领导要在张某某签字后才能签字决定给予报销,而不是对张某某的核对情况给予复核(复核GPS记录是否准确)。
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他是黑龙江省三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平时开车做业务,他做业务开的车是黑G0899A号,他没开过其他车做业务,这台车的GPS也没拆下来安装在别的车上,他们做业务公司给他们报销费用,他们先将总里数报到分公司内勤,然后内勤再上报的总公司张某某那,然后由张某某与GPS的数据核对后将GPS记录的里程数反馈给他,他再按反馈的里程数填写业务员车辆补贴单给公司报销费用,也就是说公司是根据实际GPS记录的里程给他们报销费用。公司是按照1公里乘以市场级别和市场系数所得的数字给他们报销费用,但是市场级别和市场系数不固定,具体多少以公司提供的账目为准。公司规定业务员严禁私自拆卸、损毁GPS系统,如发现是个人原因使系统发生故障的,公司取消车辆使用者的相关补贴和费用报销,如非个人原因导致GPS系统故障的,需及时上报,联系马上修复,否则不予报销,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他共在公司多报了11117.67元,张某某核实他上报的里程,通过协调张某某给他多报的里程,2012年7-8月张某某主动给他打电话说再多报里程的钱和他一人一半,到2013年3月张某某就不在公司干了,他就没多报里程,他给张某某打过款,但打款凭证没有保留。
7、黄某某侵占补助明细:2012年5月—2013年3月,里程(GPS)14199.79公里,实际报销公里26552.9公里,公里差额12353.108公里,报销金额23897.27元,报销差额11117.67元。
8、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有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关于GPS报销流程的说明、业务代表的职责与权限、三君公司的控告材料及公司关于车辆GPS管理、业务员自购车辆报销标准等材料,证实该公司是正规合法企业,规章制度健全等事项。
9、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2014年4月20日,黑龙江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检察机关出具证明一份,黄某某已将侵占的补助款上交该公司。
10、司法会计鉴定书:经黑龙江晨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黄某某职务侵占数额为11117.67元。
11、公安机关工作说明一份:公安机关未找到相关部门可以对GPS系统是否准确给予鉴定。三君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报案,发案时间为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因报案时间距发案时间已过3个月,且公司2013年3月将公司业务员车辆GPS系统拆除,车辆已经在没有GPS记录的情况下行驶3个月,所以,实际里程已无法核对。
被告人黄某某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多报行驶里程报销费用方式,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够积极上交侵占款项,弥补了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石伟华
审判员 关伟平
审判员 王凤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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