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呼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汉族,1992年5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学文化,农民,住呼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甲,男,汉族,1989年7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学文化,农民,住呼兰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方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方某甲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志华商场1号楼被害人魏某某(男,25岁)经营的“安苹”手机店,二人用钳子和撬棍将手机店门锁撬开,进人室内将2部手机和一个保险柜(内无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之后将保险柜丢弃。
2、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方某甲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志华商场2号楼9门被害人朱某某(女,46岁)经营的手机店,二人用钳子和撬棍将门锁撬开,之后二人进入室内盗窃苹果牌等手机10部、电脑机箱等物品,然后逃离现场。
3、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方某甲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志华商场14栋6号被害人程某某(男,23岁)经营的手机店,姜某用砖头将手机店玻璃砸碎,之后方某甲进入室内盗窃苹果牌等手机共32部、电脑机箱、电脑等物品,然后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姜某、方某甲共计实施盗窃犯罪3次,盗窃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共计价值为人民币697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手机、电脑、电脑机箱等物品,并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方某甲于2014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商城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方某甲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姜某、方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理由。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方某甲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志华商场1号楼被害人魏某某(男,25岁)经营的“安苹”手机店,二人用钳子和撬棍将手机店门锁撬开,进人室内将2部手机和一个保险柜(内无物品)盗走,然后逃离现场。之后,姜某、方某甲将保险柜丢弃。
2、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方某甲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志华商场2号楼9门被害人朱某某(女,46岁)经营的手机店,二人用钳子和撬棍将门锁撬开,之后二人进入室内盗窃苹果牌等手机10部、电脑机箱等物品,然后逃离现场。
3、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姜某、方某甲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志华商场14栋6号被害人程某某(男,23岁)经营的手机店,姜某用砖头将手机店玻璃砸碎,之后方某甲进入室内盗窃苹果牌等手机共32部、电脑机箱、电脑等物品,然后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姜某、方某甲共计实施盗窃犯罪3次,盗窃物品价值697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赃物手机、电脑、电脑机箱等物品,并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姜某、方某甲于2014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商城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照片、作案工具:二被告人盗窃时使用的工具及盗窃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经侦察,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的经过。
3、被告人姜某、方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姜某的年龄及住址,无违法犯罪记录。方某甲的年龄及住址,无违法犯罪记录。
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程某某在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志华商城14栋6号门市经营手机店。2014年10月26日早7时30分左右,程某某来到手机店准备开门营业,发现手机店的卷帘门被撬开了,里面的玻璃门被砸了一个大洞,柜台里的手机都没了,一共丢失了31部手机、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总共损失8万元左右。
5、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魏某某在呼兰区志华商城1号楼民兴阁11号门经营安苹智能手机店。2014年10月25日7时30分,魏某某发现其经营的手机店门锁被撬开了,店内灰色的保险柜、一个充电宝及两部诺基亚手机不见了,被盗物品共计价值2900元左右
6、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朱某某在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二号楼九门经营佰顺手机店。2014年10月26日凌晨三点其经营的手机店被盗。当时门锁被破坏了,丢失了HTC手机2部、苹果5手机一部、联想手机一部、酷派手机3部、优思手机一部、仿三星手机一部、国产手机一部、步步高Y12手机一部、苹果手机壳丢失、中兴手机皮套一个、电脑一部,总共价值2万元左右。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王某某是姜某的女朋友。2014年10月29日,王某某、姜某、方某甲及李某某从呼兰区双井镇何家村打车到哈尔滨溜达,到哈尔滨市区后,姜某和方某甲下车了,干什么去了不知道。王某某和李某某等了很长时间后联系不上他们,就走了。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李某某是方某甲的女朋友。2014年10月27日左右,方某甲送给李某某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方某甲说是买的,李某某不知道这是盗窃的手机。2014年10月29日,王某某、姜某、方某甲及李某某从呼兰区双井镇何家村打车到哈尔滨大世界,他们在大世界附近停车了,李某某和王某某在车上等着,姜某和方某甲去哪了不知道,后来给方某甲和姜某打电话打不通,王某某和李某某等到上午11点就走了。
9、证人方某乙的证言:方某乙是方某甲的父亲。方某甲给了方某乙一部翻盖手机,当时方某甲说是给方某乙买的,方某乙不知道这是盗窃的手机。
10、证人姜某某的证言:姜某某是姜某的父亲。2014年10月27日左右,姜某给姜某某一部黄色的翻盖手机,姜某某不知道这部手机是盗窃来的。
11、被告人姜某的供述:2014年10月23日凌晨3点左右,方某甲和姜某开车来到呼兰区刚入学院路500多米左右的道南侧的一家手机店,姜某用钢筋钳掐开锁头,进入室内,拿了二三个旧手机。2014年10月26日凌晨2点多,他俩来到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的一家手机店,用大钳子掐断了门锁的门鼻子,进入手机店,把屋内的摄像头往下掰了一下,拿了10多部旧手机、10多个手机壳、一个电脑机箱。从这家手机店出来后大约凌晨4点多,开车又来到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三星苹果手机店,他俩一起把这家手机店的卷帘门抬起来,姜某找了一块砖把手机店的玻璃门砸碎了,然后进入手机店,拿了20多部手机、一个红色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个电脑机箱,然后他俩上车就直接回家了。2014年10月29日,他俩去哈尔滨市大世界商场卖手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12、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2014年10月23日凌晨3点左右,方某甲和姜某开车来到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附近的一个地下室手机店,他俩用钳子把门锁掐断后进屋,拿了两部旧电话、两个手机壳、一个灰色的保险柜,开车走到呼兰区双井镇的大野地里,他俩用撬棍撬开保险柜,保险柜里就有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其它什么也没有。2014年10月26日凌晨2点多,他俩开车来到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的一家手机店,姜某用大钳子掐断了门上的大锁头,进入手机店,把屋内的摄像头往下掰了一下,拿了10多部旧手机、10多个手机壳、一个电脑机箱,他俩把东西放在车上,从这家手机店出来后大约凌晨4点多,开车又来到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三星苹果手机店,他俩一起把这家手机店的卷帘门抬起来,姜某找了一块砖把手机店的玻璃门砸碎了,然后进入手机店,拿了20多部手机、一个红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个电脑机箱,然后他俩上车就直接回家了。2014年10月29日,他俩去哈尔滨市大世界商场卖手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13、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总计价值69720元。
1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盗现场情况及照片。
15、和解书: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全部赔偿三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三位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姜某、方某甲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方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凤华
审判员 侯志宇
审判员 宫世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博宇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