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呼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满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7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侯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镇罗斌村经营煤炭生意。刘某甲的亲属许某某从鸡西购买来11吨烧煤供亲属过冬用,李某某对此事不满,认为影响其生意。2014年11月7日13时许,刘某甲与女婿王某甲、王某乙给刘某乙家卸煤,李某某前来滋事,无故殴打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后王某甲、王某乙与李某某互相厮打在一起,王某甲用铁锹将被害人李某某(男,29)打伤。经法医鉴定:1、李某某左眼眶内壁单纯性骨折,评定为轻微伤;未构成伤残等级;损伤后两个月医疗终结。2、其右手第四掌骨完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构成伤残十级;损伤后三个月医疗终结。3、其颜面部、左腰部、右大腿多发生软组织外伤,评定为轻微伤;未构成伤残等级;损伤后三周医疗终结。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传唤到案。
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法医学鉴定书等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某(男,29)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沈家镇罗斌村经营煤炭生意。刘某甲的亲属许某某从鸡西购买来11吨烧煤供亲属过冬用,李某某对此事不满,认为影响其生意。2014年11月7日13时许,刘某甲与女婿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给刘某乙家卸煤,李某某前来滋事,无故殴打刘某甲并将称煤的秤踹倒,后又回家取来木棒殴打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与李某某互相厮打在一起,王某甲用铁锹将李某某左眼眶、右手部等部位打伤。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传唤到案。
案发后,王某甲与李某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李某某对王某甲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014年11月7日13时左右,刘某甲报警称在呼兰区沈家镇罗斌村其家房后被本村村民李某某打伤。后刘某甲的女婿王某甲、王某乙将李某某打伤。公安机关在现场将王某甲传唤到案。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4年11月7日13时左右,刘某甲的亲属来卖煤,他也在罗斌村卖煤。他看见刘某甲的亲属给刘某甲卸煤,他就去找刘某甲的亲属理论,把大秤也给踹了,刘某甲就和他理论,当时他穿着拖鞋,他回家换鞋,刘某甲跟他回家理论,他踹了刘某甲肚子几脚。后来他又拿着棒子去打刘某甲的亲属,被王某甲和他连襟给打了,王某甲用卸煤用的铁锹打他手上、身上了,王某甲的连襟打他身上几下。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他的连襟许某某拉点煤回来,让亲戚匀匀。2014年11月7日13时左右,他在自家房后卸煤,李某某也卖煤,来了就骂,把称煤的大秤也踹了。他上去和李某某说这个事,李某某上来给他一嘴巴子,他就用铁锹打了李某某左肩一下,李某某说回家换鞋,让他等着。他就跟着去了李某某家,进屋后还没等他说话,李某某上来将他打倒了,又踹了他十几脚,然后李某某拿根棒子和一个男的出去了,等他跟过去的时候,李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乙已经打完了。李某某脸上有血。
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内容与刘某甲相同。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他岳父刘某甲的连襟从鸡西给拉回的煤,亲属分分。2014年11月7日卸煤的时候,李某某因为也卖煤,就不让卸煤,来了就把大秤给踹了,打了刘某甲几个耳光,后来李某某回去换鞋,说一会儿再来。过了一会儿,李某某领一个人每人拿一根棒子就来了,李某某用棒子打他和王某甲,因为卸煤他俩每人手里都有铁锹,王某甲打李某某手上、后背、肩部了。他打李某某身上了。
6、证人付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7日下午1点多钟,刘某乙家买煤,他帮着卸煤,这时李某某来了就开始骂,把秤也给踹了。后来李某某拿个棒子与王某甲、王某乙打一起去了,怎么打的没敢看。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7日下午1点多钟,他帮刘某乙家卸煤,李某某来了就骂,把大秤给踹了,并打了刘某甲几个嘴巴子。后来李某某回家换双鞋又回来了,拿了一根棒子,与王某乙、王某甲打一起去了,互相打,后来被拉开了。看见李某某右眉部淌血了。
8、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刘某甲的连襟。因他的家在鸡西住,刘某甲让其拉点煤回来亲属们匀匀。2014年11月7日13时左右,他拉回11吨煤,正在刘某甲家房后卸煤,李某某来就骂,把大秤给踹了,刘某甲上前解释,被李某某给打了两个嘴巴子,就被拉开了。李某某回家换鞋,刘某甲跟去解释。一会儿,看见李某某和一个小伙子每人拿一根棒子回来了,刘某甲捂着肋部也跟回来了,李某某直奔王某甲去了,拿个棒子就打,王某甲和王某乙用手里的铁锹和李某某还有那个小伙子就打一起去了,王某甲他俩手里的铁锹头掉了,王某甲用铁锹把打李某某头、肩膀、后背三四下,李某某用手捂头,王某甲也打到李某某的手了,王某乙打李某某肩膀、后背两三下,李某某也打王某甲他们身上了,后来就被拉开了。
9、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强行将煤卸在村委会院内。
10、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强行将煤卸在村委会院内。
11、证人辛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强行将煤卸在村委会院内。
1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带人到他家去让其买煤,他说不买,李某某语气生硬说,给他家记买一吨煤。
1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带人到她家去让其买煤,她说不买,李某某说不要也得要,给她家记买一吨半煤。
1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鉴定书:(1)李某某左眼眶内壁单纯性骨折,评定为轻微伤;未构成伤残等级;损伤后两个月医疗终结。(2)其右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构成伤残十级;损伤后三个月医疗终结。(3)其颜面部、左腰部、右大腿多发软组织外伤,评定为轻微伤;未构成伤残等级;损伤后三周医疗终结。
15、和解书及收条:王某甲一次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李某某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1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王某甲的年龄证明,现实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情况。
17、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2014年11月6日李某某在罗斌村挨家告诉买自家的煤,也到刘某甲家了。2014年11月7日下午1点多钟,刘某甲亲属给刘某甲送煤来了,李某某知道就来了,来了之后就骂,把称煤的大秤也给踹了,刘某甲拦着李某某说煤不是买的,是亲属给匀的。李某某打了刘某甲两个嘴巴子。把刘某甲打倒在地下了,他就将李某某推回去了。过有五分钟,李某某拿个镐把到刘某甲家后边了,李某某后面还有个小伙,也拿个镐把,李某某看见他和王某乙也没说话,上来就打他们,没打着他,打王某乙后背一镐把,他和王某乙就每人拿一把铁锹去打李某某,打两下没打着,锹头就掉了,就用锹把打李某某,他打李某某手上、后背、肩部,王某乙打后背、肩部。跟李某某来的那个人打王某乙后背一镐把后就跑了。之后就不打了。
被告人王某甲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宫世丽
审判员  侯志宇
审判员  石伟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博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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