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呼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家宝,男,汉族,1983年4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06年7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辩护人牟景泉,黑龙江权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4)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宝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宝及其辩护人牟景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王家宝用开锁工具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滨才城4期安雅D栋1单元401室被害人林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9000余元、黄金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149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5960元)、黄金鱼形项链坠三个(分别价值人民币2384元、1063元、1342元)、金镶玉耳钉一对(价值人民币661元)、黄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539元)、珠子手链一串(价值人民币100元)、黄金戒指两枚(价值人民币2384元)、白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786元)。
2、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王家宝用开锁工具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幸福新居小区1期A栋1单元202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女式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1500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处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3、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家宝用开锁工具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金泰蓝郡小区17号楼5单元301室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盗窃女式貂皮大衣一件(价值1200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192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处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4、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家宝用开锁工具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金泰蓝郡小区16号楼4单元201室被害人段某某家中,盗窃女式貂皮大衣两件(中款价值人民币6700元、长款价值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中款貂皮大衣被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处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5、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家宝用开锁工具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11号楼B区3单元601室被害人鞠某某家中,盗窃白金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1100元)。
6、2014年6月3日,被告人王家宝用开锁工具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柒季城34号楼1单元403室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900元、捷夫牌钻戒一枚(价值人民币1700元)、六桂福白金钻石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669元)、周大生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700元)。
7、2014年6月3日,被告人王家宝用开锁工具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柒季城34号楼1单元701室被害人王某乙家中,没有窃得财物。
经侦查,被告人王家宝于2014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四平市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家宝共盗窃7起,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赃物总价值人民币76180元,其中部分赃物被其卖掉,并将赃款挥霍。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物证赃物扣押、返还清单及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抵押票据、工作说明等;3、证人赵某某、王某丙、徐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林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家宝的供述和辩解;6、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报告书等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对王家宝进行处罚。
被告人王家宝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辩解第一起犯罪中,现金及黄金手镯、黄金项链、珠子手链均是其盗窃,其他物品没有。其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只是对于第一起犯罪中有些物品被告人没有供述,被害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鉴定也是无实物鉴定,所以此起犯罪中的被告人不供认的部分物品不应认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家宝在网上学习的技术开锁,并购买了开锁工具,用以盗窃使用。其盗窃时均是先敲门,如家中有人,其则称找错人家了,如无人就用开锁工具进入室内进行盗窃。
1、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王家宝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滨才城4期安雅D栋1单元401室被害人林某某家中,盗窃现金9000余元、黄金手镯一个(价值149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5960元)、珠子手链一串(价值100元)。
2、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王家宝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幸福新居小区1期A栋1单元202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女式貂皮大衣一件(价值11500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处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3、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家宝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金泰蓝郡小区17号楼5单元301室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盗窃女式貂皮大衣一件(价值1200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192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处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4、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家宝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金泰蓝郡小区16号楼4单元201室被害人段某某家中,盗窃女式貂皮大衣两件(中款价值6700元、长款价值4500元)。案发后中款貂皮大衣被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处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5、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家宝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11号楼B区3单元601室被害人鞠某某家中,盗窃白金钻戒一枚(价值1100元)。
6、2014年6月3日,被告人王家宝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柒季城34号楼1单元403室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盗窃现金900元、捷夫牌钻戒一枚(价值1700元)、六桂福白金钻石项链一条(价值1669元)、周大生黄金项链一条(价值2700元)。
7、2014年6月3日,被告人王家宝进入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柒季城34号楼1单元701室被害人王某乙家中,没有窃得财物。
经侦查,被告人王家宝于2014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四平市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家宝共盗窃7起,盗窃现金10000余元,赃物总价值64021元,其中部分赃物被其卖掉,并将赃款挥霍,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线索来源及抓捕经过:2014年6月3日,王某乙报案称,6月3日9时50分左右,其位于呼兰区学院路柒季城34栋1单元703室的家中被盗。经侦查,于2014年6月4日将王家宝在吉林省四平市抓获。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柒季城小区34号楼1单元703室业主。2014年6月3日9时30分左右,她对门的邻居打电话告诉她,她家进小偷了。知道后她立刻联系其侄子王某丙,她和她侄子差不多同时回到楼下,她们就在楼下等着,没多大会儿,一个男子从单元门里出来,她们让这个人等一会儿,这个人就往后躲,然后就开始跑,她们就追,没追上。回家一看,丢了400多元现金。这个人大约20多岁,1.70米左右,戴个鸭舌帽,眼睛较小,单眼皮,上穿绿色半袖T恤,下穿浅色七分裤。
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其姑姑王某乙打电话给他,说家里被盗了。他就来到了姑姑家楼下,当时王某乙也在。大约6分钟左右,单元门里出来一个男的,当时他们不能确定这个人就是小偷,他就让这个人等一会儿,说有点事,现在他们已经报案了,等警察来了再走。那个人说:“和我有什么关系?”趁他们不注意就开始跑,他们就追,追到42号楼南侧院子里时候,这个男的从兜里掏出东西往草地里扔,后来发现是一次性手套,这个男的继续跑,后来又扔了一个手包。因为体力不行了,就没追上。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王某乙的邻居。当天她正在做饭,听见敲门声很大,觉得不正常,她就从猫眼往外看,看见对门703室门口站一个男青年,边敲门边趴在门上听声音,她担心这个人是小偷,然后看见这个男的用右手拿着不知道什么东西捅咕703的门,一会儿门就开了,这个男青年就进屋了,她就给她老公打电话,让她老公赶快告诉对门的阿姨。过了有3-5分钟,这个男的出来了,带着一次性手套,环顾了一下四周就又进屋了,过了几分钟,这个人出来了,又开始敲她家的门,敲了好半天,她问谁呀?那个男的就说是王玉家吗?她说错了,那个男的就走了。这个男的中等身材,穿了一件绿色半袖T恤衫,带个帽子。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当天他的妻子打电话给他说对门有小偷进屋了,让他给对门的阿姨打电话。他一边给王某乙打电话一边往家走。到单元门口时,发现王某乙与王某乙的侄子也在。两分钟左右,单元门出来一个男的,他们让这个男的等警察来,那个男的就开始跑,他和王某乙的侄子追了很远,但没追上。这个人穿绿色半袖T恤衫、一条七分裤、中等身材、眼睛比较小。
6、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呼兰区学院路滨才城四期安雅D栋1单元401室。2014年4月14日13时50分至16时10分之间被盗。当天他与妻子郑立微是13时50分出门的,16时10分左右回来,发现被盗,丢失现金12000元、一个50克黄金手镯、一条20克黄金项链、一条8克黄金鱼形项链坠、一条虎形金镶玉项链坠、一条小孩黄金鱼形项链坠、一条大人黄金鱼形项链坠、一对金镶玉耳钉、两对黄金耳环、一条珍珠项链、8克黄金戒指两个、白金戒指一个、一条珠子手链。
7、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呼兰区学院路幸福新居小区一期A栋1单元202室。2014年5月17日发现被盗,但被盗具体时间不知道。被盗了一件女式黑色貂皮上衣,第四套人民币其中一张面值100元、一张50元的、一张5元的、1元和2元的10来张、1960年面值2元的、3张卢布2张面值1000元、1张面值500元,还有一些面值1角钱的。
8、证人阚某某的证言:张某某的爱人。家里被盗了。妻子的貂皮、第四套人民币丢了一部分,还丢了两块高仿的劳力士手表,男女各一块,每块100元左右。
9、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呼兰区金泰蓝郡小区17号楼5单元301室。2014年6月11日回家发现裘皮大衣、金戒指丢了。大约有半个月没回家了。
10、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呼兰区金泰蓝郡小区16号楼4单元201室。丢了两件貂皮大衣,一件棕色长的,一件短的白色的。具体丢的时间不知道。
11、被害人鞠某某的陈述:呼兰区志华商城11栋B区3单元601室。丢了一枚钻戒,具体丢的时间不知道。
1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呼兰区学院路柒季城34栋1单元403室。2014年6月30分发现被盗,但具体被盗时间不知道,因为有一段时间没在家住了。丢了900元钱、一枚白金钻戒、一条白金钻石项链、一条黄金项链、
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哈尔滨市道里区福成寄卖行的负责人。王家宝到他家里抵押过四次、王家宝让李某来抵押过两次。共抵押了七件貂皮、13克黄金。这些物品均没有提供购物发票。
1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哈尔滨市道里区世丰寄卖行的老板。王家宝到她那里抵押过貂皮、白金戒指、黄金项链,没有提供购物发票。
15、辨认笔录:郭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均辨认出王家宝就是在2014年6月3日上午在呼兰区学院路柒季城34号楼1单元703室王某乙家入室盗窃的人。
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呼兰区学院路柒季城34号楼1单元703室现场勘验情况及现场照片。
17、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标的价值为64021元。
18、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部分貂皮、金首饰被扣押后返还被害人。
19、照片:(1)被盗的部分貂皮照片;(2)首饰照片;
20、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年王家宝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王家宝的年龄证明,现实表现一般。
22、被告人王家宝的供述和辩解:王家宝供述了多起的盗窃犯罪,检察机关起诉的盗窃犯罪包括在其供述内,其他多起犯罪未找到被害人。
被告人王家宝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法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返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家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宫世丽
审判员  侯志宇
审判员  石伟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博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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