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呼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报废套牌黑AER391号捷达轿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顺迈医院门前时,与环卫工人李某甲(男,63岁)相撞,造成李某甲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刘某某逃逸。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系生前交通肇事致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心包破裂,双肺挫伤,双侧血气胸,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此事故由呼兰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费某某、李某乙、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法医学鉴定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系投案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他人手中购买了报废的捷达车,又将一付套牌的车牌黑AER391挂在该车上。2014年10月11日10时10分许,刘某某驾驶该车沿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顺迈医院门前时,与环卫工人李某甲(男,63岁)相撞,造成李某甲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心包破裂,双肺挫伤,双侧血气胸,后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刘某某逃逸。此事故由呼兰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与死者的家属进行了积极的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170000元,死者的家属表示谅解并希望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014年10月11日10时14分许,群众报案,在呼兰区利民大道顺迈医院门前,一台黑AER391轿车与一名清扫工人相撞,车辆逃逸。10月15日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及肇事现场的照片。
3、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轿车黑AER391发动车罩及左前车门与软体(着装软体)接触痕迹明显。事故现场散落的后视镜片及塑性碎片,系轿车车体分离的残片。
4、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轿车黑AER391制动系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转向系有效;前照灯、位灯、转向灯、制动灯有效;刮水器有效。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李某甲系生前交通肇事致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心包破裂,双肺挫伤,双侧血气胸,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7、哈尔滨市公安医院检验报告单:刘某某尿液中毒品检测均为阴性。
8、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她与刘某某已经离婚。2014年10月13日刘某某去找她,跟她说10月11日肇事了,将一个人撞死了。她劝刘某某投案自首,并陪刘某某来投案了。
9、证人费某某的证言:2014年10月11日或12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刘某某找他给修过车,当时车前风档左侧下底角有破损,裂了,左侧倒车镜根部折断,没有镜片。刘某某说车是和别人打仗时砸坏的。刘某某的车牌是从他那里拿走的,是别人的,刘某某说挂两天就给拿回来,但一直没拿回来。
1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刘某某买车不是通过他买的,但是在他家修理部门前买的,后来在他那里修的车。
1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李某甲的儿子。李某甲的妻子及父母均已去世。
12、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刘某某的出生日期,现实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
1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车辆是其花3800元买的报废车辆,牌照也是假的。2014年10月11日10时,他到农机大市场送完人后往呼兰返的途中,在顺迈医院门前将一个环卫工人撞上了,他没停车就跑了,将车开到了松北区一个垃圾站,发现车的左侧倒镜掉了,就去买了一个换上了。后来去秦皇岛去找其前妻,将事情告诉了其前妻,前妻陪他回来自首。
14、和解书及收条:刘某某的家属与死者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死者家属收到赔偿款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刘某某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肇事后刘某某逃逸,后又投案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宫世丽
审判员  郝振生
审判员  石伟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博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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