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呼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官某,男,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大学文化,民警,住呼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被告人官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民主街嘉晟公司1号楼3单元602室的房屋转让给哈尔滨市呼兰区居民闫某甲,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2013年8月份,被告人官某通过朋友高某某找到被害人李某某(男,40岁)借款,官某为骗取李某某的信任,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以哈尔滨市呼兰区民主街嘉晟公司1号楼3单元602室的房产作抵押,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5000元,所得赃款被官某花掉。案发后,官某的近亲属返还了全部赃款。
经侦查,被告人官某于2014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依法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官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民主街嘉晟公司1号楼3单元602室的房屋转让给哈尔滨市呼兰区居民闫某甲,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2013年8月份,被告人官某通过朋友高某某找到被害人李某某(男,40岁)向其借款,官某为骗取李某某的信任,伪造了哈尔滨市呼兰区民主街嘉晟公司1号楼3单元602室的房屋产权证,并用该房屋产权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5000元,所得赃款被官某使用。案发后,官某的近亲属返还了全部赃款。
经侦查,被告人官某于2014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官某系1979年2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建国街,现实表现良好。
证据二、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经报案,被告人官某于2014年6月2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证据三、呼兰区房产事业管理局档案科查档证明:哈尔滨市呼兰区民主街嘉晟公司1号楼3单元6层2号楼房,原产权人官某,产权证号01156810,于2013年5月7日出售给闫某甲,原官某产权证已于2013年5月7日办理交易时收回存档。
证据四、房屋产权证:官某为借款伪造了哈尔滨市呼兰区民主街嘉晟公司1号楼3单元602室的房屋产权证。
证据五、欠条:官某于2013年8月10日向受害人李某某借款10万元,并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
证据六、和解书、收条:官某的近亲属返还了受害人李某某借款10万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李某某表示不要求追究官某任何法律责任。
证据七:证人高某某的证言:高某某与官某、李某某是朋友关系。官某通过高某某认识的李某某。2013年8月份,官某向李某某借钱,在高某某租的位于哈市道里区民安街的房子里,官某拿着房证和他的警官证作抵押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官某打了欠条,高某某没有指使官某向李某某借款,也没有让官某使用虚假的房产证抵押借款。
证据八:证人官某某的证言:官某某是官某的父亲。官某某返还给受害人李某某10万元,希望能够对官某减轻处罚。
证据九:证人闫某乙的证言:2013年5月份,闫某乙的儿子闫某甲因为要结婚,支付32万元购买了官某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民主街嘉晟公司1号楼3单元602室,房产证已经过户到闫某甲名下。
证据十:被告人官某的供述:2013年8月10日,官某自己制作了一个假的房产证,抵押给李某某骗了他10万元,直接取走95000元,另5000元留给李某某做利息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官某在庭审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近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对官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毅军
审判员 魏德彬
审判员 王凤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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