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呼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第三十八中学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男,32岁)裤兜内的人民币500余元及哈尔滨市简乐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IC卡等物品盗走。赃款被吕某某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IC卡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2.2014年9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警官路哈尔滨红翔装饰有限公司,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董某某(女,29岁)放在办公桌上的小米牌手机盗走。被盗小米牌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小米牌手机并返还给被害人董某某。
3.2014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哈尔滨印象字业室,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徐某某(女,44岁)放在办公桌上的三星牌手机盗走。被盗三星牌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三星牌手机并返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4.2014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居然之家5号门前的广场,趁陈某某(男,52岁)在广场内的凳子上睡觉时,将陈某某衣兜内的华为牌手机盗走。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过往群众抓获,并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吕某某依法传唤到案。被盗华为牌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华为牌手机返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共盗窃四次,盗窃现金及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24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没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第三十八中学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男,32岁)裤兜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500余元及哈尔滨市简乐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IC卡一张。赃款被吕某某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IC卡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2.2014年9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警官路哈尔滨红翔装饰有限公司,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董某某(女,29岁)放在办公桌上的小米牌手机盗走。被盗小米牌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小米牌手机并返还给被害人董某某。
3.2014年9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哈尔滨印象字业室,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徐某某(女,44岁)放在办公桌上的三星牌手机盗走。被盗三星牌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三星牌手机并返还给被害人徐某某。
4.2014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居然之家5号门前的广场,趁被害人陈某某(男,52岁)在广场内的凳子上睡觉时,将陈某某衣兜内的华为牌手机盗走。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过往群众抓获,并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吕某某依法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盗华为牌手机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华为牌手机被陈某某收回。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共盗窃四次,盗窃现金及物品折合人民币共计24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线索来源和抓捕被告人经过:经群众举报,2014年9月18日14时许在案发现场公安人员将被群众抓获的被告人吕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8日14时许30分许,我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居然之家5号门前坐着休息,拿着手机看股票信息,因为我很累就睡着了,突然听见有人大声喊抓小偷,我就醒了,看见距离我两三米远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被人摁倒在地,我的手机在男子旁边的地上,有人对我说他偷你手机,我就报警了,随后警察赶到现场把偷我手机的男子带到派出所了。我的手机是2014年6月份买的,花了1200元钱是华为牌H30-T10手机。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初,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8中附近,我去南直路的电信营业厅,当时钱包在我的左侧裤兜里,从电信营业厅出来就发现钱包不见了,被盗了,钱包里有500元现金,还有哈尔滨市简乐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集成IC卡。
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8日10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警官路聚源花园小区3号楼9门哈尔滨红翔装饰公司办公室的桌子上,我的手机被盗了。我的手机是2012年花1999买的。是黑色的小米1代。
5、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2014年9月18日11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志华商城E栋11号楼3门我经营的哈尔滨印象字业室内,我放在桌子上的手机被盗了,手机是2012年初花2300买的,型号是三星7510。
6、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盗手机、IC卡扣押后返还给失主李某某、董某某、徐某某。
7、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爱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吕某某盗窃的华为H30-T10手机被陈某某当场取回。
8、哈尔滨市道里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被盗三星7510手机一部,估定价格为900元;被盗小米1代手机一部,估定价格为300元;被盗华为H30-T10手机一部,估定价格为700元。
9、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吕某某无前科劣迹。
10、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2014年9月初我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三十八中附近的一家电信营业厅里,我看见一个男的裤兜里有一个钱包,我就把钱包偷走了。钱包里有300多元钱,还有一张卡,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卡,钱包让我扔了,卡留着了,钱包里的钱都让我花了。2014年9月18日10时30分许,我在哈尔滨市公路大桥坐车来到呼兰区学院路溜达,走到呼兰区警官路的一家门市店时,我看见屋里桌子上放着一部黑色小米手机,我拿起手机就跑了。我又来到另一条街的门市店,我不识字不知道这家门市店是干什么的,当时柜台上有一部黑色的三星手机,我拿起手机就跑了,偷完后我就坐车回哈市了。当日14时许,我在哈市道里区爱建溜达,在爱建居然之家门前的广场附近,我看见一个男子在凳子上睡觉,我就在他上衣兜里偷了一部黑色屏幕背面白色的手机,没走多远就被群众发现了,后来我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窃取的部分财物经公安机关追缴后已返还失主,但其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应依法对其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4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郝振生
审判员 石伟华
审判员 关伟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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