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呼兰民初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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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七星手机连锁志华二店职工,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关某甲,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甲经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是2008年初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2009年9月17日登记结婚,原告是初婚,被告是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孩关某乙现年5岁,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不改。被告婚后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2012年3月份被告离家出走,杳无音信,现被告已离家出走两年多,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关某乙(2009年3月5日)由原告抚养。2009年孩子出生后1个多月,原告发现被告隐瞒婚史,是再婚,以前有过家庭,有个儿子,而且隐瞒婚前财产,为此经常吵打。每次吵架后,被告总消失一个月左右。2011年夏天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因此发生争吵。2011年10月份我们因为经营对账出现差错,被告不说明原因,因经济问题发生了吵打,被告离家出走两个月,后来经过朋友劝解,双方和好。2012年春节后,被告将孩子扔在大街上,经邻居打电话,原告去接的孩子,被告离家出走。被告后来还给原告发短信,不要找他。2012年被告离家出走的时候,原告给他弟弟打电话,他弟弟不管。原告又去被告他母亲家,被告母亲也不管,说联系不上被告。2013年过年的时候原告又去被告母亲家,被告母亲仍说联系不上被告。2014年年初原告通过朋友知道他的电话号还联系过被告,要求离婚,被告说不管,后来就联系不上被告了。原、被告现在没有财产,被告走的时候家里的财产都已经抵债了。现在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证据二、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驻人口信息表及出生证明,证明原、被告及子女身份。
证据三、哈尔滨市呼兰区兰河街道和平社区与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公园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无下落。
被告关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原告的陈述及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可确认以下事实:
2008年初,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关某甲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于2009年3月5日生育一女孩关某乙,现年5周岁。原、被告于2009年9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12年3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向被告亲属寻找其下落无果,故原告以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关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表示无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离家出走2年有余,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自行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关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孩关某乙由原告高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迎丽
审判员  王丽新
审判员  马德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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